2007年12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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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创业创新的法律法规(上)
省社会科学院 王坤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省第十二届党代会作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浙江发展的总战略。在“两创”中,法制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报将分期对涉及“两创”的法律法规作一介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围绕着市场竞争,法制为人民创业提供了产权保障、组织保障、准入保障、融资保障、交易保障、竞争保障,这些保障大体上构成了促进人民创业的法制环境。产权保障涉及到人民凭借什么以及为了什么才参与市场竞争;组织保障涉及到人民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准入保障涉及到人民能否参与市场竞争;融资保障涉及到人民能否获得资金支持以便参与市场竞争问题;交易保障涉及到人民能否安全、便捷、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问题;竞争保障涉及到人民能否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问题。其中,产权保障解决的是创业的动力和物质基础问题,组织保障解决创业的组织方式问题,准入保障、融资保障、交易保障和竞争保障解决的则是创业的总体市场环境问题。

  一、产权保障
  产权就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其他权利。产权的法律保障从内容上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物权法等法律界定产权,对产权进行积极保障;二是通过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防止他人侵害产权,或者通过征收征用法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力剥夺或限制人民的产权,对产权进行消极保障。
  在产权的积极保障方面:
  物权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如下规定: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创业的积极性。
  此外,物权法还对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设立、变动等方面内容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产权的积极保障还体现在其他很多法律中,如水法、资源法、土地承包法等。
  在产权的消极保障方面:
  我国民法典尚没有出台,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不够完善,对于侵害产权行为的规定也比较简略,并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如《民法通则》,就对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组织保障
  对于人民的创业,我国目前主要设立了以下几种组织模式:
  一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于2005年予以修改,新公司法较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特别是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从而大大地便利了人民利用公司这种组织模式从事市场竞争。
  二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古老且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企业形态,以其简单的组织结构、灵活的经营方式,迅速成为当今企业的基本组织形态之一。1997年《合伙企业法》颁布施行,并于2006年修订。经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原先规范对象比较单一、合伙形式仅限于普通合伙的局限,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推展至法人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度,并对原先过于原则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内容调整,从而适应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999年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设立方式简单、资本门槛低等优势成为人民创业时可以选择的一种重要的组织方式。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我国还存在着大量依据所有制进行的企业组织立法,另外,在特定的行业中,如金融、证券行业,也有着关于企业组织方面的专门立法。

  三、准入保障
  准入保障分为两个方面:是否准入与准入成本问题。就前者而言,我国的民营企业能够进入的产业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大多局限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服装、加工、餐饮等,而在基础设施、市政工程项目、基础产业、石油、天然气、矿产开采等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准入限制。有些行业,如邮电、电讯等仍由国家垄断经营。
  就后者而言,在发达国家,企业准入很多采用的是注册制和备案制度。准入的门槛较低,常常一元钱就可以注册一个企业,企业的设立程序也比较简单。在我国,企业准入还是审批制度,有比较繁杂的程序。

  四、融资保障
  融资是创业的一个关键环节,由于所创企业的前景面临众多的变数,信用融资的能力较低,因而创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在此方面进行了多年的探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做法:贷款援助。通过中小企业局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投资。为了扶持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发展出了风险投资制度,让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风险基金;直接的资本市场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探索开辟高科技板股票市场。
  就我国而言,目前,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尚未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风险基金刚刚起步。

  五、交易保障
  创业是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而市场竞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创造、获得市场交易机会的过程,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便捷成为市场经济立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这个方面,我国建立了以《合同法》为中心的一系列关于市场交易方面的相关立法。这些立法通过各种任意性条款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补充,既保证了合同的自由,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之变化,也有效地填补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思虑的漏洞,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各种强制性条款对合同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当事人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均衡,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六、竞争保障
  竞争保障主要涉及到市场竞争自由与公平的问题。
  就前者而言,垄断是自由竞争的死敌,扼杀了自由竞争的生机和活力,因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法保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所幸的是,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已经于2007年7月通过,应当说,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对保持一个自由的竞争环境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后者而言,竞争是否公平主要涉及到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对维护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当然,如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于创业的制度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上述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法律制度以外,还包括大量其他方面的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取消对创业者的身份、户籍、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如尽可能减轻创业企业的规费负担,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再如大力改革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构筑人才高地等等,这些关于社会管理与行政改革方面的制度建设对于促进人民创业同样是不可缺少的,也是我们所应当重视的。